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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人事人才工作政策、办法及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制订全市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和人员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进行管理。
3、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制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政策;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人员的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以及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审核等相关事宜,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4、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落实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推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和开发工作,制订人才流动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大中专毕业生和急需人才的指令性分配计划,具体指导毕业生就业;制订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6、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指导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市政府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的表彰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考核、辞职辞退和申诉控告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订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研究制定地区性津(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综合管理人事统计、信息、调研、督查和协调工作;负责管理所属单位。
8、负责市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事系统信息化管理建设工作;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年龄、学历审核工作。
9、负责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确定仲裁庭组成,协调仲裁庭办案;组织开展人事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及其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培训仲裁人员;收集整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资料,管理工作档案,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完成人事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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